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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制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是指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办法》(以下简称《会员资格申请办法》)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所审核批准的境内外企事业法人。

  本《管理办法》所称会员资格是指会员接受本所的服务、管理,在本所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具备的身份和条件。

  第三条 本所根据本《管理办法》对会员资格进行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相关资料按规定输入本所“会员档案式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取得第四条 企事业法人依其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下同)和业务需求,向本所提出会员资格申请,本所按《会员资格申请办法》规定,经审核批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信息会员。

  取得经纪会员资格,可以与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依法代理产权转让方或产权受让方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取得专业会员资格,可以代理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项目招商引资、投资及投资管理、策划改革改制方案、知识产权保护、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取得信息会员资格,可以在本所信息网络平台发布、收集信息,可以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代理业务。

  第五条 本所按照不同会员资格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变更第六条 会员资格变更:

  1、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如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核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本所将在核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通报备案。

  2、会员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一经生效,在新设立的法人提出承继会员资格申请,报经本所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3、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书面报告,本所同时记入档案,并向市产管办备案:

  (1)法定代表人变更;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4)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5)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表扬、表彰。

  第四章 会员资格转让第七条 会员资格转让:

  1、经纪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具有相应产权经纪从业资质。

  2、交易保证金不随经纪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自行足额交付交易保证金。

  3、专业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主营业务可以不同于转让方。

  4、会员资格转让自会员提交申请材料,报经本所审核期间,该会员资格中止。

  5、信息会员资格不可转让。

  6、本所不承担会员资格转让义务。

  第八条 经纪会员在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前,应付清本所交易手续费。

  第九条 会员资格转让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经纪会员资格转让:

  1、转让方须提交的材料:

  转让会员资格申请书;

  转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转让会员资格的决议;

  转让方当年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受让方须提交的材料:

  受让会员资格申请书;

  受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受让会员资格的决议;

  会员登记表;

  受让方当年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单位简介;

  公司章程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当年设立的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

  经纪业务范围为“产权经纪”的《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执业证书》复印件(至少五人);

  申请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中介业务的,还须提交市产管办核发的《国有产权经纪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执业经纪人《国有产权经纪执业证》复印件(至少两人);

  交付交易保证金的付款凭证;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双方须提交的材料:

  会员资格转让受让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二、专业会员资格转让:

  1、转让方须提交的材料:

  转让会员资格申请书;

  转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转让会员资格的决议;

  转让方当年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受让方须提交的材料:

  受让会员资格申请书;

  受让方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会员资格受让的决议;

  会员登记表;

  受让方当年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单位简介;

  公司章程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当年设立的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

  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双方须提交的材料:

  会员资格转让受让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条 会员资格转让程序:

  1、提交会员资格转让书面申请材料;

  2、本所收到申请材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3、审批未通过的,由会员服务部负责退回申请材料;

  4、会员服务部负责向获得批准的申请双方出具申请批复,同时通报市产管办备案;

  5、出具正式批复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本所负责终止转让方的会员资格、收回原会员资格铭牌、证书,办理转让方场内代表退场手续。

  第十一条 本所在每年年末向当年受让本所经纪会员资格或专业会员资格的会员颁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本所向市产管办通报备案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情况,并在本所网站公布。

  第五章 会员资格中止第十三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中止其会员资格:

  1、会员不按规定交纳年费;

  2、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员席位费;

  3、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

  4、会员不按规定交足、补足会员席位费;

  5、会员不按规定交足、补足交易保证金;

  6、会员出现《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任何一款违禁情况;

  7、会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本所组织和举办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专题讲座、沙龙、公益活动;

  8、会员发生本《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七条中所述情况。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中止期最短为5个工作日,最长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中止期间,会员服务部将关闭其产权交易通道;会员不得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不得在本所从事产权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具备提前结束会员资格中止的情由,可书面提出恢复会员资格的要求,但须经本所批复同意。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被中止或提前结束中止,本所将向市产管办通报备案,并在本所网站公示。

  第六章 会员资格终止第十八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其会员资格:

  1、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年费的;

  2、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会员席位费的;

  3、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付交易保证金的;

  4、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足、补足会员席位费的;

  5、会员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会员仍不交足、补足交易保证金的;

  6、会员发生《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违禁情况,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7、会员一年中已经两次受到中止会员资格处罚的(不包括变更中止及转让中止);

  8、会员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9、会员法人资格自然消亡的。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被终止,其此前所交付的年费、席位费、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被终止,本所将向市产管办通报备案,并在本所网站公布。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如本所有不作为或不当作为而损害会员权益的,会员可以提出批评,可以向有关方面举报。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与本所发生纠纷,经协调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本所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从属于《会员代理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部门为本所会员服务部。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8日起实施。